台南前議長郭信良涉貪判刑13年 檢方認「量刑過輕」提上訴

▲前台南議會議長郭信良涉貪汙,台南地院一審判刑13年,褫奪公權8年,台南地檢署檢方認為量刑過輕,今(28)日提起上訴。(圖/翻攝郭信良臉書)
記者徐敏娟/綜合報導-2024-11-28 15:43:19
涉嫌向重劃案業者索賄1300萬元的前台南議會議長郭信良,以及里長高進見兩人,遭台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郭信良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高進見判處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不過台南地檢署認為兩人量刑過輕,今(28)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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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指出,郭信良、高進見於本案之行為,應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原判決顯有違誤,且原審判決就被告郭信良、高進見部分量刑過輕,亦屬未當。且本案共同被告廖堅志於偵查、審理中均多次表示,礙於郭信良貴為議會議長,擔心郭信良會在議會中藉由質詢、查閱文件等方式,影響佃西重劃案的土地登記進度,其始會「不得不」同意給付郭信良、高進見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說明其因郭信良身分、權勢受到壓迫,郭信良、高進見所為,致廖堅志不得不順從,應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是原審漏未審酌此部分,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另本郭信良、高進見始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惡劣,原審僅量處被告郭信良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被告高進見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顯無法達到懲戒被告2人之目的,故原審量刑是否妥適,亦容有再行斟酌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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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另一名被告廖堅志,雖坦承行賄犯行,仍不符合貪污罪自首要件,且廖堅志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犯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依前揭自首規定免除其刑,自難認妥適。因此南檢對郭信良、高進見及廖堅志3人,均提起上訴。針對廖堅志被檢舉涉入偽造文書罪嫌,南檢也另案偵辦調查中。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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