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逸營造公司在台中市大甲及彰化縣鹿港興建「巨匠傳承」與「鹿港傳奇」兩處住宅建案,兩建案皆向中日鉦泰機電公司採購共計38部電梯,雙方卻因品質及維修爭議對簿公堂;巨逸營造要求解除後續對「鹿港傳奇」建案的採購合約並返還訂金。台中地院8日宣判,判決中日鉦泰機電公司應返還巨逸營造公司新臺幣508萬290元,並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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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巨逸營造公司表示其於台中市大甲區及彰化縣鹿港鎮興建「巨匠傳承」、「鹿港傳奇」兩處住宅建案,電梯工程皆由被告中日機電公司承攬,於110年向中日機電公司訂購38台電梯,其中6台安裝於「巨匠傳承」建案,另32台將安裝於「鹿港傳奇」建案。詎料,中日機電公司於111年5月間先施作「巨匠傳承」之電梯6台,因安裝不良及品質缺失,於111年9月至11月間多次發生故障關人、油壺軌道完全沒有機油、UPS電線未接線等情,原告多次通知被告中日機電公司修補,被告中日機電公司均無法修繕完備,持續發生故障,嚴重延宕原告交屋時程,影響原告信譽。
巨逸主張被告所交付關於「巨匠傳承」之6台電梯有上開瑕疵,則自得依民法等規定,解除關於「鹿港傳奇」建案之32台電梯部分之契約,並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原告訂金508萬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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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機電公司反駁稱「巨匠傳承」建案售出後,中日機電公司曾於112年2月17日派員會同原告前往進行電梯保養作業,到場住戶簽名確認電梯並無任何瑕疵,同年4月14日電梯保養作業則經住戶全部表示電梯無任何瑕力,「巨匠傳承」建案電梯交車至今,中日機電公司每二個月都固定跟住戶做免費保養,並無所謂持續故障等情事。是以原告主張6台電梯有其所指之相關缺失、瑕疵等,均非事實。
台中地院法官潘怡學據民法第511條闡示,按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查,被告中日機電公司尚未就第3份、第4份契約書之「鹿港傳奇」建案32台電梯運至工程地點現場及進行相關安裝施作,則原告主張得依上開規定,任意終止「鹿港傳奇」建案之電梯承攬契約當屬有據。法官於11月8日宣判,判決中日鉦泰機電公司應返還巨逸營造公司新臺幣508萬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