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容積率弊案,檢方調查認定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副市長彭振聲,涉嫌圖利鼎越開發公司獲20%容積獎勵率,經估算不法利益達新台幣111億7023萬6000元,向法院聲請扣押土地獲准,鼎越不服裁定,提起抗告成功,高院將原裁定關於准予扣押第三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公司所有不動產部分撤銷,發回重裁,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二度裁准扣押,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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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本案興建中之辦公大樓雖經北市政府核准容積獎勵率20%,但本件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所定「必要時」得扣押第三人財產之要件,北院未詳細說明,有所違誤。
高院指出,雖然檢察官聲請意旨,認為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前副市長彭振聲有圖利京華城公司的違法行為,但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公司何以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稱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原裁定未妥適說明其認定之理由及依據,亦有違誤,鼎越公司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將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撤銷發回,不過台北地院審理後,二度裁准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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