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28日再作出「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擬制遺產課稅案」2件判決。其中,《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依規定徵稅,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財政部承諾2年內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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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陳姓男子在2017年死亡,2016年他將名下某公司股票11萬4800股贈與周姓妻子。陳男死後,周女與3名子女均拋棄繼承,唯一的繼承人是陳男的非婚生女兒。北區國稅局以股票為陳死亡前2年贈與妻子的財產,依遺贈稅法規定,將陳死亡時3億868萬元的股票淨值計入遺產總額,核定陳男遺產總額共有3億4612萬元,遺產淨額3億2435萬元,女童雖繼承遺產1567萬元,但要繳5735萬元遺產稅,因此陳男的非婚生女兒主張,她的應繳稅額已超過繼承所得,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生前贈與擬制為遺產規定,就受贈人拋棄繼承,其餘繼承人必須就「視為遺產」負擔遺產稅,未設有稅額上限等配套措施,違背量能平等課稅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財產權,因此聲請釋憲。
財政部官員表示,元配若因贈與而來的遺產,依據憲法法庭判決可為法源,未修法前可先依比例分配遺產稅。財政部會再依憲法法庭判決修法,依此例先解決配偶問題;其他繼承人部分另再考量。
此外另一起案件,李姓男子2016年5月死亡,他死前2年內將上億元土地贈與給游姓妻子,這筆土地被列為遺產,游女與兒子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可以請求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減少遺產稅額。但法院判決游女及兒子敗訴確定。游女及兒子則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判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另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侵害《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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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指出,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游女及兒子的原判決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財政部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結果,並會在2年內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