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繼去年舉辦「國際遊艇生活節」廣獲好評後;今年再次推出搭乘遊艇體驗活動,每位遊客只要300元,就可搭乘遊艇將港灣風光及台南觀光景盡收點。卻有媒體報導,質疑主辦單位違反《船舶法》規定。交通部航港局指出,「台南市政府做法尚無違反現行船舶法之虞」;而台南市觀光旅遊局則強調,「符合船舶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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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局指出,依據船舶法第3條第7款規定,非自用遊艇,指整船出租或以其它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同法第70條第1項規定,遊艇不得經營客、貨運送、漁業,或供娛樂以外之用途。
台南市政府「2024國際遊艇生活節」今天登場,主辦單位包船推出每人300元、限量256人的遊艇搭乘體驗,有民眾投訴,主辦單位已觸犯《船舶法》規定。對此:南市府在活動推出前已請交通部航港局釋疑,相關程序「一切合法」。
身為活動辦理機關的台南市政府係委託公關公司進行非自用遊艇體驗規劃,以台南市政府名義於網站上,採民眾事先報名方式,收取活動費用,以事先完備包船乘員名冊;因此,「該活動係以民眾事先報名方式」,並收取活動費用,以遊艇提供經受理報名的「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符合船舶法第3條第7款及第70條第1項之規定。
有關航港局107 年7 月27 日函高雄市政府內容,主要係依據107 年11 月28 日修正前之船舶法規定,非自用遊艇僅可整船出租,或限以俱樂部型態從事娛樂活動,與現行船舶法允許以其他有償方式從事娛樂活動有別;船舶法於107 年11 月28 日修正後,將俱樂部型態修增為可得特定之人,有所放寬,因此,「台南市政府做法尚無違反現行船舶法之虞」。
台南市政府觀旅局也指出,依據船舶法第3條第7款規定,非自用遊艇,指整船出租或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同法第70條第1項規定,遊艇不得經營客、貨運送、漁業,或供娛樂以外之用途。
且活動係由觀旅局主辦,委託公關公司進行非自用遊艇體驗規劃,採民眾事先報名方式,並以從事遊艇觀光推廣之娛樂活動為目的,收取活動費用,以事先完備包船乘員名冊,屬可得特定之人,符合船舶法第3條第7款及第70條第1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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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遊艇業者表示,綜觀而言,該活動並沒有違反船舶法規定,這是「非常態性」的活動,如果是「常態性」的經營方式,當然得與地方業者溝通。
據了解,「2024國際遊艇觀光推廣活動」採事先報名,收取活動費用,以事先完備包船乘員名冊,非屬「不特定」民眾,符合船舶法第3 條第7 款規定,非自用遊艇,指整船出租或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