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勘誤教師解聘辦法遭批「偷渡修法」 全教總:明顯行政疏失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今日召開記者會,質疑教育部藉由「勘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偷渡修法事宜,已是明顯的行政疏失。(圖/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提供)
記者林則澄/台北報導-2024-09-19 16:23:50
教育部今年4月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後來以函周知各個相關主管機關,勘誤該辦法第9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內容,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今(19)日表示,檢視該3項條文的「勘誤」內容,發現第58條的變更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涉及複數身分的調查程序,已是程序事項變更,卻以「勘誤」方式處理,明顯不符法制程序,已是明顯的行政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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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今日召開記者會,提到教育部此前以函周知各個相關主管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9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內容,不料除了第9條項次誤植、第62條第2項缺漏一個「日」字,第58條的「勘誤」內容,變更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涉及複數身分的調查程序,已是程序事項變更,卻以「勘誤」方式處理,明顯不符法制程序。

全教總表示,《行政程序法》第151條規定「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同法第154條至第157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應該遵守草案公告、聽證、核定與發布的規定程序,換言之,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應該踐行草案擬訂、公告預告修法、意見收集、發布的行政程序。

全教總指出,回顧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揭露的第58條新增條文以及修法說明文字,一直都是規定若為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同時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職員工及學生,準用該辦法的調查程序,後來僅用一份函文勘誤,就將「校長」刪除,變更複數行為人包含校長的調查程序規定,如此重大的異動,竟然不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辦理,而是直接「勘誤」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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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涉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應被規範的程序規定,影響層面甚廣,全教總強調,之前就已一再對修正草案有爭議的內容提出質疑與建言,最終4月17日發布的解聘辦法修正條文,竟有上開條文誤謬、疏漏之情事發生,正凸顯當時教育部發布辦法修正的倉促,未能詳實檢核諸條文的正確性,已是明顯的行政疏失。

全教總認為,新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仍有爭議,因此要求教育部按規定踐行法規命令修正程序,並且應再度檢視前已經發布修正的解聘辦法,放在教育現場是否仍有窒礙難行或有偏頗之虞之處,應該併同辦理辦法再度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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