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國人參與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並兼顧各地方政府財政自主,行政院院會今(19)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包括電影、演唱會等藝文活動與競技比賽課稅項目的娛樂稅,以及調降部分課稅項目的法定稅率上限;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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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鼓勵國人參與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並兼顧各地方政府財政自主,財政部與各地方政府研商獲致共識,推動修法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
卓榮泰提到,將參酌現行地方政府規定之徵收率,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說明,112年娛樂稅稅收為新台幣18.9億元,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娛樂稅的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以支應地方各項建設及公共服務,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考量經濟社會環境變遷及娛樂行為變化,兼顧地方政府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以帶動經濟發展需要,且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參酌外界及地方政府意見,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修正要點如下:
一、現行娛樂稅課稅項目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修正為「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特定政策目的需要及衡酌財政狀況,停徵電影等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修正條文第2條)
二、參酌現行地方政府規定之徵收率,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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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刪除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編號發售各娛樂業使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
四、配合「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5款規定用詞,將娛樂稅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報請財政部「核備」修正為「備查」。(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