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周邊房屋租約半數不合格 消保處揪3大違規:這點恐害慘租客

▲大專院校陸續開學,行政院消保處稽查全國56所大學周邊租賃契約,發現過半數都不合格,有3大違規樣態。(示意圖/記者徐銘穗攝)
記者徐銘穗/綜合報導-2024-09-13 12:24:39
各大專院校近期陸續開學,行政院消保處稽查全國56所大學周邊、100份住宅租賃契約,發現有57份不合格,不合格率達15.2%,有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違反「租賃住宅之返還」規定及違反「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規定等3大違規樣態,最後一項損害租客權益,恐讓租客多賠錢,要慎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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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指出,為保障學生租屋權益,會同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在2024年5月至6月間辦理「113年度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查核」。調查結果顯示,在總計查核的1500項次中,計有228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項次不合格率為 15.2%,不合格內容則分布在57 份租賃契約中。

▲消保處稽查100份大學周邊租賃契約,發現有57份不合格,不合格率為 15.2%。(圖/NOWnews資料照)
消保處提到,此次違規情節較為嚴重,其違規件數及主要3大違規態樣如下:

一、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共計44份租賃契約
(一)未記載契約審閱期之規定。
(二)審閱期不足3日(例如:「攜回審閱日」與「簽約日」為同一日)。

二、違反「租賃住宅之返還」規定,共計30份租賃契約
(一)未記載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負擔之「結算」(結算承租人是否有積欠租金或費用)義務。
(二)租賃關係消滅,承租人未返還租賃住宅時,違約金計算方式錯誤(例如:未「按日」計算違約金)。

三、違反「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規定,共計21份租賃契約
(一)未記載承租人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規定。
(二)未記載「承租人依約定方法使用,導致租賃住宅毀損者,免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變相擴大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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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呼籲,出租人及不動產經紀業,出租住宅或居間成立租約時,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切勿以不合規定之契約條款,侵害承租人權益。

最後,消保處也提醒消費者,如有租屋需求,簽約前除應確實檢視實際屋況,避免日後糾紛外,亦應逐點核對租賃契約內容是否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時,應請出租人或不動產經紀業改正契約或拒絕簽約,並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或消保官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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