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vida穿戴式空氣清淨機宣稱具有「去除99.7%冠狀病毒」功能,但經公平會調查發現為廣告不實,針對鴻辰通訊公司、麥露奧公司等6家依《公平交易法》規定開罰,合計處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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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表示,該系列產品共有3種銷售管道,第1是在鴻辰公司網站、網路商城銷售;第2是由鴻辰公司提供商品,並由麥露奧公司在公司臉書粉專及其經營的星星樹生活選物網站刊載商品資訊進行販售;最後是委託團購事業代為銷售商品。
「Airvida穿戴式空氣清淨機」系列商品宣稱具「去除99.7%冠狀病毒」、「連續3年獲得SNQ(生策會國家品質獎)防疫類第1名」等功效,廣告給人印象為其商品通過國家級研究實驗中心冠狀病毒去除率99.7%,但經調查,99.7%是鴻辰公司自行換算出來的數據,而獲獎部分也與事實不符。
公平會也發現,各管道在銷售產品時,宣稱「去除99.7%冠狀病毒」、「使用台積電晶片製作…」及「2020美國消費性電子展(CES)創新發明獎肯定」等廣告用詞,同樣與事實不符,須負廣告主責任。
公平會在4日委員會議決議,鴻辰通訊、麥露奧公司、團購事業澤盈工作室、水雲齋公司及雙正公司共同銷售「Airvida穿戴式空氣清淨機」商品,違反公平法第21條規定,分別處鴻辰公司50萬元、麥露奧公司10萬元罰鍰,澤盈工作室、水雲齋、雙正及王君等公司各5萬元罰鍰,合計開罰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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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補充說明,王君雖為自然人,但其於臉書持續介紹不同商品並載有團購連結開團貼文販售商品,並提供獨家售價等優惠吸引招徠消費者,影響力非一般普通的、偶發性從事交易行為的個人可比擬,故公平會認為也屬公平法所稱事業,須負廣告主責任。
公平會強調,團購事業與廠商共同合作銷售商品,無可厚非,但參與撰文或影音等方式銷售商品或服務之事業,無論是廠商或合作的事業,於社群媒體撰文刊載的內容應與事實相符,避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