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捲入京華城案容積率案,北院今(5日)下午2點第2度召開羈押庭,裁定結果大逆轉,柯文哲由前次的無保請回,變成今日的收押禁見。此次檢方雖補強資料在提出抗告,但北院並未審酌新事證,究竟如何在事證愈前次相同的情況下呈現不同結果?律師何仁崴也根據北院裁定結果來分析,由於柯與其他共犯證詞供述不一致,有與其他共犯勾串的情況,可能是導致結果不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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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在柯文哲2日無保請回後,隨即開始補強資料,3日提起抗告,高院發回更裁,然而,上午的準備程序中,確定下午羈押庭將不會審酌新事證。承審法官認為,既然都已經限制閱卷,檢辯雙方應該平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就有可能被法院裁定羈押。
北院於5日下午2點重開羈押庭,北院裁定認為,柯文哲有承認案件中部分事實,使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不法獲利高達200億餘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
為何該案在不審酌新事證的情況下,會出現無保請回到羈押禁見的大逆轉?律師何仁崴指出,從北院裁定看來,沈慶京的不法獲利高達兩百多億,因此屬重大犯罪案件;加上諸多到案共犯有陳述不一致的情況。
何仁崴也指出,柯文哲在該案縱使保持避重就輕的態度,但仍可能有與其他共犯勾串的情況,在進行證人證詞再一次對照後,進而構成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2款和第3款的羈押事由,因此成了柯文哲羈押禁見的關鍵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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