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仍被關押的2009年,我曾在當時的蘋果日報以「特赦陳水扁有助於藍綠和諧」為題寫了篇投書。後來某前副總統辦公室還因為讀到這篇文章找我去開會,儘管後來未果,但我輾轉知道是前副總統要表達對我認為「國家元首即使卸任了仍具特殊高度,即使涉犯司法案件也應特別處理」的認同;或者說,就是認同「司法仍有政治性」。這種說法對於台灣法界刺激當然很大,尤其台灣是一個長期受到日德法系形塑、只受英美法系邊邊角角影響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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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例子也非常簡單,可以去看看尼克森總統因為水門案在被提起彈劾前黯然下台後,尼克森可能因為該案被起訴,當時接任的福特總統,連起訴的機會都把它避掉,直接給予尼克森特赦。福特當時說:「這個赦免符合國家最佳利益,尼克森的情況是一場我們所有人都推了一把的悲劇。而且司法繼續下去這件事可能就沒完沒了,必須有人為它劃上句號,而我計畫做這一件事情」,這是世界上最強大民主國家最著名的例子。
知道這例子的台灣人還不算少,但比較少人知道的是,其實在美國,不管是政治科學家或者在法學界進行經驗研究的法律系教授,早就清楚也已經放棄「法官、檢察官可以絕對公正客觀」的古遠說法,最高法院的各種判決尤其是這樣。法官、檢察官是人不是神,是人就有犯錯的可能,不然至少也會帶有自己的意識形態或情緒,更不用說存在一些政府組織內的壓力或者影響力左右起訴或判決。但在另外一方面,法官、檢察官當然也在法律應用上訓練有素,他們的作為都會有法律作為依據,以昭公信。
所以這些司法人員的行事作為,就會介於辦案時純以自己的意識形態或心證的「態度模型」(attitudinal model),與辦案時司法人員就像機器人一樣,法條怎麼寫,他們就怎麼判、完全不會有自身立場的「法律模型」(legal model)之間,這種介於兩者之間的模型,稱為策略模型(strategic model)。也就說司法人員什麼時候照章辦事?什麼時候又會依自己的意識形態而行?政府內的壓力如何影響起訴與判決?都是一個動態、競合又細緻的過程,光是在經驗政治學門過去幾十年間,就已經有數十篇世界頂級期刊的研究已經證實。所以,如果美國司法單位是這樣,相信台灣司法單位也不會不一樣。
這也就是為什麼政治系的教授常常會說「法律是政治的產物」,如此說法不僅是因為立法過程是一個政治過程,立出來的法最後才由司法人員應用;說明的更是制憲源頭,或者說憲法的運作(我們稱憲政),都是政治的過程;更說明了法官、檢察官的心證與他應用法條的心理過程,不同人針對同一件案子,有罪或無罪,勝訴或敗訴,結果常常不一樣。試想,如果司法判決有標準答案,那交給電腦或者AI去處理豈不比交給法官、檢察官、律師去處理都還來的更精準、有效率也更便宜?
但如果是這樣,有人會問:如果照你這樣說,司法是一連串的政治過程,那人民還能信任司法嗎?這是一個非常弔詭的問題,因為起訴與判決具有強制力,有死刑的國家甚至攸關人命,因此法律上才會有三級三審與各種司法救濟、體制內外救濟的手段或者途徑,無非就是希望司法過程需要廣納各種不同聲音,也讓法官、檢察官活在社會環境之下,也就是要他們「接地氣」。又縱使在各種社會環境下受到公評(如民眾擔任陪審團)、經過媒體大幅報導、三級三審的司法案件,都有可能產生昧於事實的起訴或判決,更不用說法官、檢察官關起門來應用法條該當、按圖索驥所可能產生對於人權的迫害。
回到台灣,過去民進黨人被地檢署起訴、被法院定罪,就會引用「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之說法,後來民進黨當政之後,很多被起訴、被定罪的非民進黨人就會說是因為「他們沒有黨證」。台灣的司法跟韓國有比,都算是世界級兇悍的,這也許是因為兩個國家貪瀆都很嚴重的一種制度反撲。只是從當年特偵組的運作與阿扁的發監執行之後,我們更應該更深一層思考:沒有經過民選的法官、檢察官,沒有民意基礎的他們所做的決定是否都經得起考驗?或者說司法官如果恣意為之要如何被究責?
當然這機制不能造成妨礙司法獨立的寒蟬效應,但也不應該讓司法官不受羈束的獨大,當中的拿捏是台灣在邁向成熟法治國家過程中的一大功課。當逮捕、起訴甚至定罪具有極大影響力的政治人物時,如前總統、黨主席、行政院長等,此時司法官的作為不能也不應該迴避考量後面所可能造成的社會動盪,譬如這類嫌犯不應該上銬。而民眾在這種時候最不需要的就是用各自的政黨認同為出發來主張有罪或無罪,如此一來司法的「勿枉勿縱」才能被彰顯。
●作者:邱師儀/東海政治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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