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強颱來襲,不少中南部的房子淹水了,而買到泡水屋能夠解約或要求價金折讓、回復原狀嗎?網紅房產擺渡人蔣哥在社群平台表示,有網友提問:「剛買到高雄鼓山區透天,整個地下室到1樓全部淹水,房子還沒有交屋,這是我的責任嗎?」還是屋主能說這是天災,「與我無關」就能夠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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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哥分析,泡過水的房子會對房子產生許多不良影響,包括鋼筋水泥長期泡在泥沙跟水裡,會造成鏽蝕、壁癌,長期水氣排不出去,以及家裡的電器、插座、電線會有鏽蝕的狀況,導致將來的房子有很多不安全的狀況發生,這難道不算是重大瑕疵,必須告知買方嗎?蔣哥進一步解釋,以現狀的法律規定,並沒有要求仲介要說。
不過,蔣哥也表示,
將來在買賣合約上一定要備註一句話,如果本房地產曾發生淹水,而未告知,就可以要求賠償或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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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買賣糾紛案件中,有購屋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下大雨時牆壁會有滲漏水現象,請求建商負責修復未果,經過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建商同意補償部分修繕費用給買方,並由買方自行雇工修復滲漏水問題。
成屋透過仲介交易部分,有買方透過房仲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樓梯間、廁所及洗碗槽等多處壁癌及漏水,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業者負責修復遭拒,產生糾紛,透過調解程序達成協議後,買方同意支付服務報酬費後,合意解除買賣契約。
也有買方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車庫採光罩、及陽台漏水、後陽台壁癌、磁磚縫隙未補平及木質地板突起等瑕疵,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減價,最後賣方同意賠償瑕疵修補費用,買方則不減價繼續履行合約,達成和解。
消基會董事暨房委會委員張欣民提到,過往房屋漏水糾紛,賣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或買方不減價繼續履行合約,都是比較難達到的和解條件,他認為,在房市景氣熱絡、房屋快速增值時期,賣方也會認為解約能賣更好價,因而願意解除合約,買方也在一屋難求下,願意接納瑕疵。
另一層面,由於現在政府宣導,加上民眾容易上網搜尋相關糾紛處理方式與法律條文,搭配相關調解管道,對於買賣糾紛也能較順利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