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新光金「新新併」半路殺出程咬金,中信金26日已正式向金管會申請公開收購新光金,金管會今(27)日表示,將善盡審查義務,而且是採核准制非自動生效,依法會在遞件後隔日15個工作日,也就是在9月16日前給予准駁。至於外界及台新金質疑有關中信金大股東辜仲諒適格性問題,金管會強調,這是金控發動收購,沒有大股東適格性問題,涉及到負責人部分,其積極與消極條件是否符合,在法律上都有明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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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今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說明,中信金是根據金控法第36條及金控投資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在26日向金管會申請公開收購新光金,依規定,金管會將須在9月16日前作出准駁決定。
至於金管會在收到申請案隔日起15個工作日內必須准駁,若無表示意見就視為同意。他說,這明定於金控法第36條且在2001年就已明文規定,當時立法背景主要考量金控進行轉投資時,市場瞬息萬變,因此賦予主管機關須即時審查的義務,歷來所有轉投資案件都依此規定辦理。不過,他也強調,此規定原則上是核准制,歷來實務上都沒有自動生效案件,金管會都會善盡審查義務。
也就是說,金管會必須在收到後隔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准駁決定,即會在9月16日前對此案作出准駁決定。不過,童政彰也提到,若金管會要求補件,也必須在剩下的工作日作出准駁決定。
不過,童政彰也強調,相較合意併購,金管會對非合意併購有更高的要求,必須要資本充足、經營能力佳,本身必須有國際布局能力並負起良好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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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企業社會責任是否會評估大股東適格性?他說,這分兩層次,包括大股東及負責人,由於發動公開收購的是金控公司,一家金控發動收購另一家金控股票,在大股東適格性是沒有問題的。涉及到負責人的話,其積極與消極條件是否符合,在法律上都有明文的規定。
至於台新金與新光金通過合意併購,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依照規定,遞件時程為待股東會通過後,檢具相關書件向金管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