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今(26)日坦承拿4300萬的選舉補助款,購入商辦作為個人使用,引發輿論譁然。事實上,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柯文哲選舉補助款依法由黨中央領取,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後續政黨應如何使用,不過,如果將選舉補助款用於私人用途,觀感上確實不妥,就像2015年柯選上台北市長時,聲稱要用選舉補助款還上千萬房貸,就被民眾罵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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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遭踢爆,5月以現金4300萬購置濟南大樓3樓商辦,不過,今年1月民眾黨選後面對媒體詢問如何運用時該款項時,曾承諾會用來捐助黨務組織運作、全台走訪或公益使用,結果若是拿來買柯文哲個人名義購入房產,引發輿論譁然。
事實上,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1條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但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後續政黨應如何使用。
再根據民眾黨「財務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中央黨部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領取之競選費用補貼款,應一定比例撥交候選人,其中1/3交由中央黨部支配,其餘2/3撥交候選人。
本次選舉民眾黨共拿到1億1071萬3980元補助款,如果柯時任副手吳欣盈沒有拿任何一筆錢,若以三分之二計算,柯文哲將獨得7380萬9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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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其實早在當台北市長時,就捲入選舉補助款風波,2015年柯文哲當選台北市長後,就曾稱要拿選舉補助款來還清父親借他上千萬房貸,後來才在輿論壓力下放棄該想法。
除了總統、副總統選舉外,其他選舉則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通知候選人於三個月內掣據,向選舉委員會領取」,由候選人自己領取,不過大部分候選人都會將該筆金額用於政黨或選舉相關事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