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罪,一審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26日判處有期徒刑,內政部於同日停
止其市長職務。內政部表示,《憲法》第23條規定,《憲法》列舉之自由權
利,如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民選地方行政首
長是地方整體施政與發展的重要推手,如涉案仍能繼續執行職務恐對
地方政務推動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地方制度法定有停職甚至解職規定
,此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亦無違背。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內政部說明,《憲法》對人民權利的保障,在合於《憲法》第23條所定增進
公共利益所必要等要件時,自得以法律為適當之限制,
不管是《憲法》第15條還是第23條,服公職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
《憲法》第23條有明確規範,也就是牽涉到很明顯的公共利益的時候,
應按照第23條《憲法》比例原則予以規範。又《地方制度法》第78條民選
地方行政首長停職規定之目的,是考量涉案的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雖判
決尚未確定,但已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其之信任,若繼續執行職務恐對
地方政務的推動產生不良影響,因此以法律明定應暫時停止其職務。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俸,是依
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
9606號函規定,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審酌當事人事實情況是否足
以維持基本生活及涉違法失職程度等,
裁量得否發給半數俸額之決定。考量高虹安市長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案件,且尚無因停職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之顧慮,因此,為貫徹政
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
符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規定。至於慷國家之慨捐作公益,也不符
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維持基本生活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