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大股東鄭文逸2017年5月為爭取董事會改選的董、監席次,涉嫌引入中國金主任國龍的8億境外資金,炒作大同公司股票,不法所得高達12億5717萬多元,遭重判1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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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鄭文逸在2016年間炒作大同公司股票,遭控利用中國資金、並且和金主林振興、股市炒手鄒興華等人聯手炒作大同公司股票,在121個交易日內,將股價由5.48元炒高到20.65元,狂撈30多億元,遭檢方提起公訴。一、二審均判他13年半、沒收全部犯罪所得,鄭文逸上訴三審失敗,全案定讞。雖然鄭文逸目前配戴電子腳環進行監控,但台北地檢署仍啟動全天候防逃機制,近期將傳喚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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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逸因觀察股票上市之大同公司股價長期低靡不振,受到市場嚴重低估,而認為該公司股票是值得投資的標的,並且其有意於該公司2017年董事會改選時,爭取董監事席位,以監督、介入該公司經營。
一審認定鄭文逸違反《證券交易法》「高買低賣證券罪」,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因此重判有期徒刑13年6月;另外,林振興判刑9年10月、鄒興華判刑4年6月。高等法院二審仍認定鄭文逸等人有罪,其中鄭文逸一人犯罪所得就高達12億5717萬餘元,因此仍將鄭文逸重判有期徒刑13年6月,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另外林振興二審仍為9年10月、鄒興華4年8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8日駁回上訴定讞,鄭文逸等人將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