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範扣繳義務人範圍、延長非居住者扣繳稅款辦理期限及修正違章罰則,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120萬餘家扣繳單位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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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這次《所得稅法》修法有3大重點,除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
另外,這次修法也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同時,這次也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現行公司、機關或團體等給付薪資、利息等扣繳範圍的所得,是由公司負責人、機關或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擔任扣繳義務人,這次修法後,將由該公司、機關或團體等本身作為扣繳義務人,使權責相符。
另外,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予非居住者(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原應於給付之日起算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與發給扣繳憑單等事宜,這次修法增訂若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如農曆春節假期,期限得再延長5日,減輕其作業時間壓力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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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扣繳義務人等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而須處罰者,不再按固定金額或按給付金額(扣繳稅額)的固定比率(倍數)處罰,將由稽徵機關視違章情節輕重,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給予不同程度處罰,有助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強調,考量居住者扣繳作業係採年度申報,為使扣繳義務人充分了解修正後規定並據以辦理扣繳作業,且相關申報書表及系統亦需配合修正,須預留適當準備期間,這次修正條文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財政部也將於修正條文經總統公布後,儘速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