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案將過!勞團批「象徵高於實質意義」籲發動權還給勞工

▲ 立院今日擬二、三讀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勞團認為,修法與現行法規、實務無異,修法只是將規定寫得更清楚,但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並呼籲應將勞工退休發動權還給勞工。
記者魏妤庭/台北報導-2024-07-12 14:34:40
立法院今(12)日擬二、三讀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雇主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以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對此,勞團認為,現行做法就是勞資可協商延後退休,但實際上雇主掌握絕對權力,呼籲應將該修正草案拉回黨團協商,取消強制勞工退休65歲年齡上限,或至少明文禁止雇主以較低勞動條件續聘,或是有對勞工不利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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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但台灣邁向超高齡化、少子化的情況下,只要雇主願意,勞雇雙方可以協商退休年紀。此次立院擬定二、三讀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將現行雇主在勞工年滿65歲時,可以強制勞工退休條文,增加「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的字句。

然而,勞團對此修正草案不埋單,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林莊周指出,這樣的修法,象徵意義遠高於實質意義,對勞工的實質幫助不大。前任勞動部長許銘春先前在修正審查會議中,已經指出這樣的修法與現行規範、實務無異,只是把規定寫得更清楚,讓勞雇雙方可以更清楚透過勞資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也可以在退休後重新回聘。

中華電信工會罷工小組召集人莊福凱指出,年滿65歲勞工想要繼續工作,無發是因為經濟壓力,美國、日本、韓國也有許多老人因經濟因素繼續工作,在台灣整體勞資關係中,勞工無論經濟或議價能力上都非常弱勢,若這次修法只是增加勞資協商得延後退休年齡,等同勞工退休的發動權仍在雇主身上,不利勞工工作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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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食品加工業產業工會聯合會的顧問吳崇宇則表示,修法應取消勞基法第54條雇主可強制勞工退休的年齡上限,讓勞工自行決定何時退休,而非只是將現行可以勞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現況調文化,這無助弱勢勞工面對雇主手握強制退休權的繼續就業,或是協商議價。

吳崇宇表示,若無法讓勞工在強制退休年齡上有更多空間,至少這次修法應明文禁止雇主以較低的勞動條件續聘,或禁止雇主因勞工不願接受較低勞動條件而有不利益對待的條文,這樣才能讓勞工有較為對等的協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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