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10日)憲法法庭在召開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聲請人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聲請人行政院、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聲請人總統賴清德、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聲請人監察院等4案聲請暫時處分部分,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規定公開行準備程序,調查已於113年6月24日公布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聲請人認為該法部分修正條文以及同日公布的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有牴觸憲法,故向憲法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同時聲請暫時處分,暫時停止適用該修正法律,於是,憲法法庭先就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及其範圍進行調查。其中,新修正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其「反質詢」之定義,大法官與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的代表之間有激烈精彩的對話,受到許多媒體、民眾的熱烈討論,最近流行的社交軟體Threads(中文暱稱:「脆」)也幾乎被這則討論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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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8年1月4日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改為現行的「憲法訴訟法」以來,使由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能處理的案件種類更多元、更能站在憲法法制的守護者上進行運作。因此,除了必須準備國家考試的司法官、律師高考考生外,公務員高普考,甚至民眾也陸續關注這則法律,以及不同於就「個案」處理的一般法院審理案件無法錄音錄影、甚至偵查不公開連法庭都無法開放民眾入內旁聽的規定,憲法訴訟因處理的問題多係「法規」、「體制」,就能以直播、公開透明的方法讓全國民眾都可以利用設備旁聽開庭,一起關心影響國家前途的法律問題。
而因立法院職權的範圍涉及中華民國憲法所採取的「五權分立」體制,修正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否有侵害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的疑慮?已屬於憲法高度的問題,既然其他受影響的機關聲請憲法解釋,則大法官是否准許立案?暫時處分是否會准許(若准許,是否有架空立法院職權、民意的情形?若未准許,是否即縱容立法院權力擴張,成為一權獨大?)?最後大法官如何做出憲法判決?不僅影響憲政制度的運作,也間接影響你我的生活。
至於大法官與立法院代表的「反質詢」討論,到底在吵什麼?
由立法院網站的文章:「國會改革議題-主要國家國會質詢(反質詢)法制之比較」觀之,質詢權制度最先起源於採「內閣制」的英國,該制度只會存在於內閣制及行政機關需項立法機關負責的國家;而在「總統制」國家如美國,總統與國會係分別對選民負責,議員不能因總統政策問題追究其政治責任,所以不會有質詢權設計,而採用類似的委員會聽證制度。在英國、德國、日本等採取內閣制的國家,以及採取「半總統制」的法國,皆設計不同種類的質詢制度,有興趣的讀者可以上網查詢閱讀。惟在前開國家,均無得否反質詢的規定,前開文章認為可能因國為公開原則的貫徹,官員言行可透過公報紀錄與錄影轉播等公諸於眾,而被評價相應的政治責任,故無需另外課以法律上責任。這可能也是大法官對立法院代表的疑問:以我國體制,反質詢如何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如何可能發生?
故,已經修正公布並施行的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條文,尤以吵得最激烈的第25條,在我國要如何實行?有無反質詢的餘地?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作者:何仁崴/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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