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前市長、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因涉及收賄案,日前遭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聲押禁見,桃園地院審理後前天二度裁定1200萬元交保,對此,高院昨(10)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院更裁,今(11)日稍早最新結果出爐,法院裁定鄭文燦收押禁見。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據了解,鄭文燦被控在2017年間擔任桃園市長期間,桃園市府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農地自辦市地重劃案時,地主認為若以區段徵收配地較少,採自辦重劃配地較多,獲利估計可達35億元,因此涉嫌於2017年8月間拿500萬元行賄鄭文燦,但隔年8月因案未過,鄭文燦遂將錢退還。
檢方本月6日在鄭文燦生日當天偵訊時,認為鄭文燦涉嫌重大、有串、滅證之虞,且有隱匿匯款涉洗錢等而當庭逮捕並聲押禁見,桃院審理後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後,高院於8日撤銷發回,桃院二度審理後認為,案發迄今多年,且鄭文燦交接桃園市長職務已1年半,難認有羈押必要性,因此裁定1200萬交保,桃檢再度當庭抗告,10日高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高院認為,被告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何況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之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原審以案發至今已多年,鄭文燦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 1 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他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裁定。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