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拒繳回超額頻譜!NCC揭3天未改「再罰300萬元」

▲台灣大哥大應限期繳回超頻的頻寬,但至今仍未履行。NCC表示,會先處以怠金30萬元,若3日內未改正,將再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圖/記者許若茵攝,2024.07.10)
記者許若茵/台北報導-2024-07-10 15:19:45
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後,NCC決議附附款,台灣大哥大應限期繳回超頻的頻寬,但至今台灣大哥大仍未履行。NCC今(10)日表示,會先處以怠金30萬元,若3日內未改正,將再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後續NCC並將視該公司依規定應得使用頻率範圍,辦理基地臺執照核(換)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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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說明,就資源合理分配、有助於產業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及國家安全等因素進行審查考量後,於112年1月18日附加附款核准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合併案。該兩公司合併後,於1GHz以下出現超額頻寬,NCC要求台灣大哥大應於113年6月30日前,採自主繳回、交換或轉讓之方式改正,並經數發部核准,完成超額頻寬之處理。

NCC今指出,本案經數發部113年7月3日查復表示,至7月1日止,尚未收到台灣大哥大為前述履行附款申請,顯見該公司屆期仍未履行前開附款,NCC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30萬元怠金,並請其於文到5日內履行附款,敦促該公司盡速向數發部提出前述履行附款之申請;NCC後續並將持續積極要求該公司履行相關法遵義務。

NCC也說,台灣大哥大當時於合併案核准後,曾向該會提出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變更,並經核准在案。台灣大哥大在該會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明定自113年6月30日起900MHz使用5MHz×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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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表示,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其網路架構及性能應符合網路設置計畫。故NCC決議依電信管理法第40條第3項規定,通知台灣大哥大應於文到次日起3日內改正;如未依通知於期限內改正或繼續使用,將再依電信管理法第75條第3項第3款規定,處台灣大哥大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並要求立即改正,屆期若仍未改正,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審驗合格證明。

NCC另表示,後續有關台灣大哥大申請基地臺核(換)發執照,涉及應得使用頻率範圍事宜,並已同步函詢要求該公司,限期回覆說明基地臺使用900MHz頻段之上下行起迄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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