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日前因涉貪遭檢方聲押,桃園地院審理後裁定500萬元交保,對此,檢方不服提出抗告,8日下午高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今天最新結果出爐,鄭文燦保釋金提高到1200萬元,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稍早地院也公布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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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鄭文燦涉「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弊案,台塑集團退休的楊姓地主,2017年間為使農地納入規畫區獲利,透過與鄭文燦熟識的重劃會主委廖姓男子行賄500萬元,不過隔年8月因案未過,因此鄭文燦將錢退還。
對此,檢調認為,鄭文燦收下金錢時就已經涉及貪汙,遂於今年6月間發動搜索約談,其中行賄的廖男遭裁定收押禁見,楊姓地主則因高齡予以交保,另外,本月5日檢調也帶回鄭文燦訊問,依涉犯貪污重罪當庭將他逮捕,複訊後以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證人及逃亡之虞聲押,但桃園地院裁定鄭文燦500萬元交保。
檢方獲悉後當庭提出抗告,高院審理後認為,桃園地院的裁定並未說明鄭文燦是否有羈押的原因,也未說明羈押的必要性,認為原交保裁定有多個不當之處,因此在8日發回更裁,今天稍早最新結果出爐,法院將鄭文燦保釋金提高到1200萬元,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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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指出,由於檢方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另外,交付款項的被告等人除高齡90歲的楊姓男子外,均已裁定羈押禁見,加上本案案發至今許久,相關證物顯示在卷,因此難認聲請意旨就此部分隻聲請理由有據。
雖檢方強調本案仍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因此有羈押必要性,不過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已2年之久,是否仍在桃園是否有影響力人有疑義,難認有羈押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考量被告鄭傷地院,故予新台幣1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同時禁止予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