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疑涉土地弊案,昨日驚傳被桃園地檢署帶回約談,漏夜偵訊超過16小時後,檢方認定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認為有羈押必要,今(6)日凌晨向法院聲押禁見。巧合的是,今天也剛好是鄭文燦57歲生日,未料卻遭檢方約談聲押,消息震撼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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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包含: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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