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的浩鼎案,因未誠實申報財產、未揭露可能利益衝突,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法院前身)記申誡,監院去年破天荒替翁啟惠提再審,並提13項證據,懲戒法院第一審駁回,第二審駁回監院上訴確定。不過監院也被質疑選擇性辦案,但監院對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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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新聞稿說,歷來翁啟惠係唯一單純因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或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而遭本院提起彈劾,雖經公懲會議決申誡處分,但本院審認該案有新事實、新證據,為保障當事人人權及利益,依《監察法施行細則》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此乃本院恪盡憲政機關職權之作為,媒體報導本院為特定人士量身訂做,絕非事實,應予澄清。」
監院說,因基於檢察官起訴之事由及本院之裁罰處分,提案彈劾翁啟惠,然該起訴事由業經法院刑事判決無罪確定,又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及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等事由,業經本院查明相關事證,訴願決定撤銷,中研院也確定翁啟惠並無違反利益衝突規定。本院係原彈劾案之提出移送機關,因發現足以影響結果之新事證,就「翁案」提起再審,導正原彈劾案,係依法行使職權,各界應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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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強調,翁啟惠院長是全球第一醣分子專家,是台灣最有機會獲提名諾貝爾獎化學獎的專業學者,惟因懲戒法院對本院再審所提之新事實、新證據未予審酌,實影響翁啟惠權益。本院依《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力求還其清白,確係合法合理作為。
監察院說,司法院日前就本院再審訴訟之上訴判決駁回,「本院深感遺憾!媒體質疑本院『力挽翁啟惠 選擇性辦案』、『監委選擇性彈劾』等語,顯有誤解,並予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