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為按不同違反水污法情節及所生影響有明確額度裁罰,於113年7月3日預告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重點包括增列露營場產生污水未妥善收集處理污染行為之違規態樣及計算基準、加重未達本法公告事業管制規模之食品業等製程排放廢(污)水於水體或沿岸規定距離之罰鍰、繞流排放及3年內首次違規但情節嚴重均不適用得減輕情狀,並明確疏漏應變措施不足仍致污染水體者之裁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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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進一步說明此次裁罰準則修正,有4個重點,首先係為因應年前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已將露營場產生污水未妥善收集處理列管為污染行為,並於114年3月1日生效,故配合增列其違規態樣及罰鍰計算基準。其次,係針對未達公告事業管制規模之食品製造、醱酵、屠宰製程,時有排放高濃度廢水之案件,故加重其罰鍰計算點數及違規裁罰基數,以遏阻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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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係為繞流排放行為等違規不符減輕罰鍰立法意旨,故修正排除得減輕情形,並對於情節嚴重或未取得許可文件應處停工等違規行為,如屬 3年內首次違規不予以減輕罰鍰;最後,係為工廠因疏漏致污染水體,常以「未依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計算裁罰金額,衡酌「未依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包括「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採取之緊急應變措施不足」,其可責程度不同,爰區分不同違規情形裁罰。
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正係於現行水污染防治法授權之罰鍰範圍內,務實考量執法需求,予以訂定罰鍰額度計算方式,做為環境部及縣市環保局裁罰參考依據,以提升執法行政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