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4)日初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因法案定義的公職人員,在中央只有立委,地方則有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長、原住民區長與村里長,但不分區立委並不包括在內,因此如立法院長韓國瑜、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無法被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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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正副總統也可以罷免。原始《憲法》規定,國民大會可罷免正副總統。但修憲後,罷免正副總統的權力轉移到立法院。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換句話說,要有76席立委同意,罷免總統才能通過第一關。但以現在的立法院生態,除非總統與執政黨立委鬧翻,嚴重倒戈,否則在野黨要推動罷免,難度很高。
不過史上還是有兩位元首級的政治人物遭到罷免。一是曾代理總統的副總統李宗仁,因國共內戰後滯美未歸,未隨國民政府來台,1950年蔣中正宣布復職,1952年,監察院通過彈劾李宗仁,1954年3月,國民大會一致同意李宗仁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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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是因應總統民選,1995年時制定,首次適用該法的罷免案,則是2006年的總統陳水扁罷免案。2006年6月27日,立法院經表決後,因無法超過三分之二法定門檻,該「總統罷免案宣告」不予成立,因此也未另外舉行罷免總統之公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