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熱絡,帶動買氣,但購屋糾紛也隨之增加,內政部將房地產糾紛分成38種類別,包括「坪數不足」、「產權不清」、「建商倒閉」等,以往「交屋延遲」糾紛每季頂多10多件,排名遠在前5名之外,但自2022年第一季開始,「交屋延遲」糾紛已連續5季排入糾紛件數前5名;相較過去每季平均約15、16件的水準,去年起暴增至每季超過30件,漲幅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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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民眾購買預售屋,反應建商延遲完工,不給付利息或擅自解除契約等事由,內政部表示,建商此種作法已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消保法規定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說明,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已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以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
因此,建商在興建預售屋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
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付給買方。
舉例來說,購屋族小美買了總價1000萬元的房子,已先支付150萬元給建商。若建商每延遲一天完工,就要支付750元違約金;若延遲達3個月,消費者除了可要求解約、退還已繳款項外,建商還要支付150萬元的違約金。
另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如買方不願解除契約,建商仍應持續依照遲延日數給付遲延利息給買方。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的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得順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建照展期為行政管理措施,並不影響預售屋買賣契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民事契約效力,賣方不得逕以建照展期要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順延契約約定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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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依民法第254條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超過3個月時,僅消費者得主張解除契約,建商為違約之一方,並無解除契約的權利。
內政部指出,民眾如遇有延遲完工的履約爭議,可以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提醒建商應確實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履行契約,如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完工的遲延利息給買方,或違法解除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可裁處新台幣6萬至1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