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男子今5月間在台中市捷運犯下持刀隨機殺人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洪姓被告涉犯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第 1 項之殺人未遂、同法第 151 條之恐嚇公眾等罪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並於今(26)日移審,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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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姓被告係於民國 113 年 5 月 21 日上午 11 時許,預謀自臺中捷運水安宮站搭乘進入捷運車廂後,持刀隨機砍殺不特定乘客,致呂、許姓被害人全身多處刀傷,嗣經車內乘客多人合力制伏洪男後,始阻止被告持續對不特定人之砍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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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洪姓被告因家庭、求學因素,而對社會產生不滿,並自 113 年 4 月間,即預謀藉由殺人讓全國民眾看到自己,選定於大眾捷運車廂內犯案,其原預謀於 113 年 5 月 20 日北上臺中捷運站持刀殺人,但思及翌(21)日適逢為臺北捷運鄭捷殺人案發生 10 周年,於該時動手,更能加強社會大眾對其逞兇行為及廢死議題之關注,心意已決後,即正式啟動殺人計畫。
法官認為洪姓被告自上揭犯罪日期、犯罪地點、犯罪工具、行兇路線之選擇及考量,堪認洪姓被告係於思慮周詳、反覆考量利弊得失之情形下,決意為本次隨機殺人犯行,其犯案時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欠缺或顯著減低之狀況。案件發生後引發社會大眾集體恐慌效應,民眾擔心會無預警遇上隨機殺人事件,導致人與人間之疏離及不信任感日益加深,對於當日捷運車廂上遇劫之乘客,?更是心理上揮之不去之陰影,被告此舉對臺灣社會民眾產生之負面效應甚鉅,從而認被告上開殺人未遂等犯行實屬重大,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並依法請求法院予以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