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政院、監察院、乃至總統府,權都說有違憲疑慮,將提釋憲。在野黨提倡的國會改革有四大重點,其中調查權、藐視國會罪,或許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但總統的國情報告,原本《憲法》就有類似規定,現在將條文明確規範,有何違憲之虞?而且,這不是賴清德自己在競選時的承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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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經歷次修憲,漸漸偏向總統制,因此總統到國會報告,合情合理, 《憲法》增修條文也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這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法源依據。
但過去從不曾有過總統到立法院報告,原因就卡在,過去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因為並沒有規定,若黨團協商無共識,該怎麼處理,因此過去在野黨提案邀請總統國情報告,最後都不了了之。
而這次修正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是要明確規範,「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
原始《憲法》規定,「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但並沒有禁止立委在國情報告時對總統發問,硬要說「質詢」等同「口頭提問」,根本就已經超議《憲法》。
要不要到立法院國情報告,取決於賴清德的意志,若真有誠意尊重國會,願意報告、願意回答在野黨立委問題,就不該拿《憲法》當擋箭牌,還下指導棋要大法官幫忙背書。這是國會改革四大重點當中,最不需要釋憲的項目。
賴清德在當閣揆時,稱自己是務實的台獨工作者,是首位在答詢時說台獨的閣揆;賴清德競選總統時辯論稱,《中華民國憲法》是災難,也引發風暴;賴清德就任時更公開說提兩國論,稱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言行處處不遵守《憲法》的總統,如今卻又不斷化身《憲法》的捍衛者,動不動就稱在野黨違憲、毀憲亂政,何其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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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拿憲政危機來恐嚇人民,試問,《憲法》規定,行政院提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但行政院卻又提釋憲,這算是接受還是部接受立法院決議?若不接受又不辭職,不也是憲政危機嗎?兩國論、台獨,都不擔心引發憲政危機了,總統府到國情報告,難道會引發比台海戰爭更嚴重的後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