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下藥性侵、偷拍幾十名女子的富少李宗瑞,被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名判刑29年10月定讞,但李宗瑞服刑期間因不滿《鏡週刊》拿自己與另名涉犯性侵的蘇姓富二代來比較,遂控告週刊社長裴偉、記者等5人加重誹謗等罪,對此,台北地檢署今(25)日偵結後表示,李宗瑞性侵案可受公評,週刊報導也受言論自由保護,因此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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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日前週刊報導一名蘇姓富少性侵案時,在文中提到「姊妹花遭李迷姦提告」、「在酒中摻安眠藥,灌醉被害人後撿屍返家性侵」等,人在獄中的李宗瑞獲悉後,認為法院當時並沒有認定他使用迷姦等非法手段,事實明顯與媒體報導不符,且還多次被稱作「淫魔」,因此決定提出告訴。
檢方調查後指出,李宗瑞當初沒有被認定下藥,是因鑑定單位無法僅憑偷拍畫面判定女子是否遭下藥,不過法院均認定被害人都陷入昏迷且意識不清,因此媒體撰稿時認為被害人是遭勸酒或下藥「迷姦」,並不具備真實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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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於「淫魔」一詞,縱使李宗瑞感到不快,但該報導主要針對另名涉性侵蘇姓富少,記者並非惡意針對李宗瑞,加上李宗瑞案可受公評,報導應受言論保障自由,故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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