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會改革法案,總統賴清德今(11)日核可,行政院表示,經總統核可後,行政院將依《憲法增修條文》,移請立法院覆議,強調提出覆議目的,絕非升高兩院之間的對立與衝突,而是希望透過良性的憲政對話程序,請立法院尊重《憲法》、體恤民意,藉由再次審視法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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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修正案覆議案經總統核可,政院今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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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表示,立法院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增訂《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經詳細研議,認有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其中,包括「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具有明顯重大瑕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質詢權、調查權、聽證之行使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恐導致《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且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妨礙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及聽證之處罰規定;《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之處罰,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皆有窒礙難行之處。
行政院強調,民主政治應經由討論與溝通的過程來建立共識,提出覆議目的,絕非要升高兩院之間的對立與衝突,而是希望透過良性的憲政對話程序,請立法院尊重《憲法》,體恤民意,藉由再次審視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憲法》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