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3個會期、10年討論的「再生醫療法」,於今(4)日三讀通過,根據條文明定,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但恩慈治療有條件免完成人體試驗。同時為胎兒權益把關,明定再生醫療組織、細胞來源提供者,以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為限,避免電影「姊姊的守護者」情節在現實中上演。並祭出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行為,重罰200萬元到2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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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學是相當先進的醫學,國際上有相關的細胞、基因、基因改造細胞的療法,國際法規也因應療法演進而不斷變化。不過由於台灣沒有相應法規,使得不少生技廠商無所適從,食藥署也無法進行相應規範。因此,此次三讀通過再生醫療雙法,可說是生技史上的新一頁。
然而,儘管相關條文已三讀通過,仍有不少民眾不太清楚什麼是「再生醫療」是什麼?「再生醫療法」以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規範哪些範圍?
根據衛福部資料,「再生醫療」是將細胞、基因用於人體構造或功能的重建或修復,又或是用在人體疾病的治療或預防上。像是重度燒燙傷者,可透過培養皮膚細胞層片進行移植,又或是可以培養細胞用在癌症細胞治療、心臟破損修復等,甚至是利用抽血、基因轉殖培養胚胎幹細胞,投入器官移植等。
而「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則是分別用來規範如醫療機構、醫師執行再生醫療技術或是製劑的行為,以及再生醫療製劑商品化、規格化。
其中,再生醫療法會明確規範再生醫療的範疇,相關組織細胞來源管理,還有人體試驗及研究等項目。也就是說,執行再生醫療必須完成人體試驗,但若有2類情況就屬「特例」免完成人體試驗,一種是針對恩慈治療,當治療危及生病或嚴重失能疾病,而且台灣尚無適當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的緊急需求。另一種則是再生醫療法施行前,醫療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的再生技術。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針對再生醫療變成治療製劑的產業規範,除了再生醫療製劑商品化、規格化外,也針對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的再生醫療製劑,完成二期臨床廠商有機會申請有條件的暫時性許可,可說是對產業界的一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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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再生醫療法草案階段曾討論到關於胎兒權益爭議,也就是如電影「姊姊的守護者」般,出現無行為能力者,被迫提供細胞的情況發生。此次新法特別明定,應取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書面同意,並經公證始升效力,胎兒不做為細胞、組織提供者,須以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為限。不過,顯有益於治療特定人口群且未能以其他對象取代者不在此限。
同時,因再生醫療執行影響病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甚鉅,除了加重對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行為或再生醫療廣告的罰鍰從200萬元到2000萬元外,得沒入其執行再生醫療的設備及再生製劑。而政府也應每年公開再生醫療治療成效,包含案例數、治療效果、不良事件等,若有重大傷亡或死亡,病患可獲得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