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注意!綜所稅列舉醫藥、生育費 若受有保險給付「不得扣除」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財政部提醒,列報屬於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為扣除額。(圖/記者張嘉哲攝)
記者林莞茜/綜合報導 -2024-05-29 20:44:43
報稅期限進入倒數,今(113)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29)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屬於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為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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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戶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23萬元,其中121萬元屬受扶養親屬乙君醫療費,該局查得乙君該年度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就醫,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計117萬元,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不得扣除,因此甲君111年度僅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6萬元(全戶醫藥及生育費123萬元-保險給付117萬元),並重新計算稅額後予以補徵稅額。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選擇適用列舉扣除方式,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並確認是否以該醫療費用申領保險給付,如受有保險給付,應減除受領保險給付金額,僅就未獲給付之醫藥費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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