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內容包括禁止官員反質詢、增訂藐視國會罪等,行政院長卓榮泰表明,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將研擬提覆議。覆議與復議不同,另外還有附議與復議,在法律上各自有不同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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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議】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復議】
復議是立法院議事程序的一環,在《立法院議事規則》有專章規定,用意是議案雖然已經同意,但可以讓立委再思考一次,確認是否真的同意,也就是讓立委有反悔的機會。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立委提出復議,必須是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者,也要有與原決議不同理由,且要有20人以上連署。此外,「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復議案常見的是在法案三讀後,推動政策的政黨,避免反對黨有機會翻案,因此會直接提復議,因為經復議後,就必須再重新處理一次,因此直接提復議,就能封殺所有翻案機會。但反對黨也必須在一開始就沒有提過反對意見。
【附議】
附議較為簡單,意思單純是指有沒有人支持。例如《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15人以上之連署;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之,並須經10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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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議】
複議是司法機關根據有關機關和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或要求,對已作出的決定重新予以考慮,或重新審查處理。不過在台灣較為少見,但中國就有《行政複議法》,台灣的用語是申訴或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