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去年1月底酒後駕車行經五股新五路三段時,因闖紅燈逆向衝上高架聯絡道,當場與迎面而來的轎車發生對撞,導致一名無辜黃姓駕駛身亡,案經審理,新北地院國民法官依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李男11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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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去年1月25日晚間11時許,李男在蘆洲喝完酒後,不顧其他用路人安危,開車搭載2名友人往泰山方向行駛,但行經新五路二段後,李男開始沿路闖紅燈,最後還以90公里的時速逆向行駛、衝上高架橋,造成直行的黃姓男子閃避不及當場撞上。
強大衝擊力導致黃男失去呼吸心跳,雖緊急送往醫院救治,但最終仍因低血性休克不治死亡,而與李男同車的王姓女乘客,則是內臟受有多處撕裂傷、右踝關節及頸椎骨折,檢方偵結後隨即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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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審理認為,李男曾有傷害、販毒等前科,且事後又只坦承部分犯行,犯後態度仍屬可議,也沒有賠償被害家屬達成和解,因此依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判李男11年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