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扣除額中,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但是,並不是所有支出都可以列報扣除。財政部表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必須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若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則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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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部國稅局表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不是所有支出都可以列報扣除,並舉例說明指出,甲君申報111年綜所稅,列報受扶養子女的醫藥費扣除額30萬元,包含在A私立醫院的醫藥費25元、B私人診所醫藥費5萬元。
但經過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列舉的私立醫院醫藥費25萬元中已經有保險給付5萬元,所以僅能列報20萬元。另私人診所因非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也非屬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以不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列報扣除。
財政部南部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特別留意要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等,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額。此外,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也不能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部國稅局表示,若民眾想要確定醫院是否為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可以到官網到綜所稅所報稅專區的重要資訊,查詢是否為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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