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打詐新四法」!最重囚10年、三犯者不得假釋

▲陳建仁今日親自出席「推動打詐四法記者會」,宣示政府對於打詐的決心。(圖/記者陳威叡攝,2024.05.09)
記者陳威叡/台北報導-2024-05-09 11:53:48
國內詐騙氾濫引發民怨,為此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打詐新四法」,包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此法務部說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刑期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3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加重刑責二分之一,並提高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四分之三,三犯一律不得假釋,矯正詐欺惡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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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說明「打詐新四法」,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高額詐欺提高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3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加重刑責二分之一,對於高額詐欺犯罪行為造成民眾高額財產損害,非刑法之加重詐欺罪刑所能充分評價,因而有必要提高法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3人以上共犯詐欺犯罪,並結合假冒公務員、利用廣播網路管道散布、透過深度偽造、在境外架設詐欺機房對境內民眾犯罪等特殊犯罪手段,對民眾危害性甚高,依《刑法》第339條之4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以嚴懲詐欺犯罪並保障人民財產。

其次是鼓勵詐欺犯罪成員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為鼓勵詐欺犯罪成員在犯罪後能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檢警追查上游詐欺犯罪核心共犯或查扣全部犯罪所得,使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得以溯源追查,澈底瓦解詐欺犯罪組織及查扣全數犯罪所得,透過減輕或免除其刑以為誘因。

第三,犯罪所用之物一律沒收,其他違法利得一併沒收,徹底斷絕犯罪誘因詐欺犯罪具有低成本高獲利特性,明定對於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一律沒收。對於查獲時無法證明與本次詐欺犯罪有關之其他違法利得,若能證明為其他違法行為利得,一併沒收,使犯罪者無法保有犯罪利得,徹底斷絕犯罪誘因。

第四是提高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四分之三,三犯一律不得假釋因詐欺犯罪具有常習性,為使詐欺犯罪者入監服刑可以確實發揮矯治效果,因而有必要提高詐欺犯罪假釋     門檻,有期徒刑假釋門檻從原本服刑超過二分之一,提高為服刑超過三分之二;累犯假釋門檻從原本服刑超過三分之二,提高為服刑超過四分之三,三犯詐欺犯罪一律不得假釋,矯正詐欺惡習,保護人民財產。

第五為提供詐欺被害人諮詢轉介服務,主動告知法律扶助相關規定,加強法律協助強化現行「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之功能,使之兼具報案、諮詢及轉介服務,若詐欺被害人有身心受害情形,亦可透過該諮詢專線轉介相關機關協助。另外執法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詐欺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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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是放寬民事訴訟選定當事人限制,並減輕相關民事訴訟費用負擔對於同一詐欺事件被害人,放寬民事訴訟法關於選定當事人限制,使詐欺犯罪被害人可以透過選定當事人程序,由其中部分被害人代表向被告提請訴訟追償,同時減輕提起民事訴訟程序或相關保全程序之費用負擔,強化詐欺被害人訴訟照顧。

最後則是偵查或審判中運用調和解程序,促使被告向被害人賠償,作為量刑及上訴之考量,積極填補被害人損害明定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或審判中善用調解、和解程序,促使被告向詐欺被害人賠償,對於未賠償被害人者,檢察官得促請法院審酌量刑,必要時提起上訴。另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符合緩起訴處分之情形,宜優先考量命被告向被害人賠償作為緩起訴處分條件,以被害人損害填補為第一優先,落實被害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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