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報稅季已經開跑,申報扶養親屬項目時常是納稅義務人申報諮詢的重點,其中,若是離婚父母申報子女扶養,扶養扣除額該認定給誰?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衡酌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而實際扶養事實則包含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其他才藝學習,實際支付扶養費用等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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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離婚後與前配偶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時,會依照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首先是依照「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再者是「監護登記」的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力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的人列報。其次,是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者。最後是提出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實際扶養事實則須參考5種情節綜合認定,包含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的照顧以及人身安全保護;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扶養證明;5.其他扶養事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與前配偶乙君在109年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同意對未成年子女權力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但甲君、乙君皆在110年綜所稅結算申報均列報扶養子女,因為雙方沒有經過協議,所以國稅局剔除甲君申報的子女免稅額,要求補稅。
但甲君主張自己有支付學費及扶養費,認為應該可以列報扶養。而國稅局乙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為乙君負責,並與子女同住。甲君雖按月支付子女教養費,但僅盡扶養義務的一部分,稅捐免稅額應以扶助、養育、照顧子女的日常生活起居等事實加以審認,所以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因此,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離婚夫妻應先就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進行書面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如果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國稅局會按照監護登記、該年度同居天數、實際扶養事實順序查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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