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就是勞動節,國民黨多個立委日前共同推出勞動基準法7大修正,提案「建立試用期法制化,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引發熱烈討論,《NOWnews今日新聞》針對與試用期相關現行規定跟規範進行整理,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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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基法中試用期規定有哪些?
A1:目前勞基法中,針對「試用期」並無明文規定,不過依據契約自由原則,以及相關部會的函釋,勞資雙方談妥,試用期仍可行於職場上,但根據勞基法第15-1條規定,若雇主未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也不得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Q2:試用期薪資怎麼算?
A2:試用期期限由勞資雙方協調,平均多以3個月為基準,而這段期間的薪資,最低限度是不能低於勞基法的基本工資,因員工和公司仍屬於「僱傭關係」,因此適用勞基法中的相關規範,只要雙方同意,且將協議化為書面契約都仍算符合現行規定。
此外,若有加班費,皆須比照第30條規定的工作時數、第36條規定的休息日、第37條規定的國定假日等規範,以及遵守第24、第39條關於延長工時、和加班日的計算方式。
Q3:試用期可以排休嗎?
A3:由於法規上並無試用期,因此員工休假適用勞基法,包括第36條的一例一休,同時也會計入工作年資中。若雇主未確實遵守,可能會被開罰。
Q4:試用期未過要給資遣費嗎?
A4:雇主不得於員工剛到職時,要求簽署自動離職同意書,若在試用期間,因為不適任而被解僱,雇主也需以「資遣」方式解僱,也依照勞基法第17條流程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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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試用期間想離職需要預告嗎?
A5:根據勞基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工作滿3個月以上才需要預告期,因此在3個月內覺就想離職,應不需要提前預告,也不違法,但勞資雙方要終止勞動契約,仍須互相先充分溝通避免後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