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憲法法庭激辯!人權律師對陣檢察司長 5大爭執點一次看

▲23日上午,由台灣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對「死刑」是否牴觸《中華民國憲法》展開辯論。(圖/翻攝司法院臉書)
社會組/綜合報導-2024-04-23 18:19:07
台灣37名定讞的死囚,集體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包括羈押最久的邱和順、年紀最大的王信福等,認為死刑剝奪生命權、生命尊嚴,又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有違憲之虞,今(23)日上午10時憲法法庭開庭言詞辯論,死囚訴訟代理人、及法務部等均到場陳訴意見,專家學者也出席表達看法,共同討論死刑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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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本次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將研討死刑是否違憲,以及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果認為違憲,又有何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等。而經言詞辯論的案件,應於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憲法法庭最快將於今年7月下旬,對死刑釋憲案做出判決。

本案15名大法官扣除迴避審理的蔡彩貞等3人,只要評議後有7名大法官認同,37死囚就可能因死刑規定或判死定讞的判決違憲、部分違憲等,獲得再審、非常上訴的機會,因此引發社會大眾高度關注。

全案5大爭執點包括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最後一項則是「根據我國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該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 226 條之 1、第 271 條第 1 項、第 332 條第 1 項、第 348 條第 1 項(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施行:唯一死刑;95 年 7 月 1 日修正後:死刑或無期徒刑),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據憲法法庭規劃,死刑釋憲案於上午10時開始,由聲請人方訴訟代理人、法務部代表開場陳述;專家學者、鑑定機關與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後,由聲請人先進行交互詰問,法務部再接著詢問聲請人、專家學者、鑑定機關與團體。

法務部代表郭永發表示,死刑制度在司法院釋字第194、263、476號等已數次宣告合憲,且制度為憲政秩序所肯認,鑑於目前社會法價值、時空環境沒有改變,大多民眾仍反對廢死,因此憲法法庭應維持過去死刑合憲的見解。

▲法務部代表郭永發表示,死刑制度在司法院釋字第194、263、476號等已數次宣告合憲。(圖/翻攝畫面)
37名死囚的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則表示,目前並未證實死刑對於犯罪能增加多少嚇阻效果,法律不容許報復,也勿將死刑冒充對被害人的賠償,另外,憲法崇尚理性,更不該以殺止殺。

▲李念祖律師則表示,目前並未證實與型對於犯罪能增加多少嚇阻效果,法律不容許報復,也勿將死刑冒充對被害人的賠償。(圖/翻攝畫面)
而律師李宣毅指出, 1996年他高中暑假時,一手將他養大的阿嬤在街上遇到搶劫不幸身亡,當時他滿腦子只想復仇,但進入進大學後仇恨之火因知識遭到解放,每個人都是「子宮的天使」,為何會變成罪大惡極撒旦,犯罪成因才該被追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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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宣毅表示,若能了解犯罪者墮落的過程,為何執著於殺掉墮落的天使,忽略了誘惑的撒旦。例如在哈利波特中,大魔王伏地魔的重返是不被允許的,因為會證實行政系統的失敗;李宣毅強調,之後他漸漸意識到,想追殺的不是當初的犯嫌,而是犯罪成因,唯有如此才能阻止悲劇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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