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新光金控旗下新光人壽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達保險法規定的資本適足等級,加上所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無法使新壽資本適足率提升至法定標準,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金管會今(23)日對新壽開罰,除限制不得新增與利害關係人的授信或其他交易,直到資本適足率(RBC)達法定標準並報經金管會同意後,才可恢復,並要求新壽1個月內提報具體、完整的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同時,新壽董事長魏寶生因未善盡職責,亦減薪3成,為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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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光金控也因有未善盡維持子公司新壽健全經營之責,金管會也對新光金予以糾正,並命新光金調降董事長陳淮舟今年所有薪酬5成,為期1年,亦要求新光金2個月內,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新光人壽於合理期間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的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這也是首家金控因對子公司增資不力,遭金控開罰的案例。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新壽去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金管會要求新壽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新壽所報改善計畫有關現金增資金額70億元無具體增資時程,經金管會多次去函要求補正具體時程未果,且去年底僅完成15億元增資,導致去年底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
金管會在今年1月22日函請新壽提具完整、具體且可確保新壽今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的增資計畫及明確時程。但新壽2月22日函報的改善計畫,雖有提出現金增資70億元及發行次順位債券80億元,執行後仍無法使其今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其他改善措施包括提升收益、降低避險成本及撙節費用等欠缺量化評估依據,具高度不確定性,且無明確執行時程,亦難認依所提計畫確實執行能使新壽今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
金管會認為,新壽董事長魏寶生應充分瞭解新壽增資的必要性及急迫性,身為新壽董事長,卻僅將金管會相關函示、到會溝通情形於董事會中說明,並未於董事會中表達應積極尋求新光金現金增資,且承諾今年增資70億元中的55億元亦未有具體時程,即於今年2月17日董事會通過無法使新壽今6月底前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的今年改善計畫,顯見魏寶生未能善盡董事長職責,不利公司健全經營及保戶權益維護。
至於新光金部分,金管會指出,按金控公司應確保其子公司的健全經營,且金控公司的資本適足率是以集團合格資本淨額除以集團法定資本需求,故如子公司合格資本不足,而金控卻遲未予以增資,除影響子公司自身健全經營外,也將反映於金控母公司的資本適足率中,進而影響整體金控公司的健全經營。
根據新光金2月22日所函報的計畫內容,經核未依金管會要求於期限內,提出可確保子公司新壽今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達保險法規定資本適足等級的增資計畫及明確時程,未能確保新壽的健全經營,致影響金控公司整體財務、業務健全。同時,新光金董事長陳淮舟應負責督導公司履行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管理子公司之義務,包含依法為保險子公司籌募資金及協助保險子公司回復正常營運。
新壽112年上、下半年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已影響金控公司及子公司的健全經營,而陳淮州擔任新光金董事長,充分知悉對新壽增資的必要性與急迫性,卻未善盡董事長職責,未採取積極有效作為,督導金控公司落實執行維護健全經營及維護保戶權益的措施。對部分董事或獨立董事於董事會建議公司應儘速擬定現金增資時程,讓有意願增資股東出資,陳淮舟仍主張並主導通過以委託財顧公司進行評估方式,拖延增資時程,且至今亦未採取更積極的有效作為,以督導新光金提出可確保新壽今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符合法定標準之增資計畫及明確時程,有立即導正的必要。
因此,金管會認為新光金未善盡維持子公司健全經營之責,致影響金控公司整體財務、業務健全,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且董事長陳准舟有未善盡董事長職責,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新光金控予以糾正,並命新光金控調降陳董事長今年度所有薪酬50%,為期1年,並要求新光金2個月內,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新壽在合理期間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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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金管會也限制新壽自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不得新增與利害關係人的授信或其他交易(不包括既有已簽約或續約之利害關係人交易),直到新壽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金管會同意後,才可恢復辦理,同時,命令新壽於1個月內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新壽於合理期間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的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
不僅如此,按董事長職責應負責監督管理公司的整體運營及管理,並應確保公司的健全經營,金管會也命令新壽自處分書送達翌日起,調降董事長魏寶生今度所有薪酬30%,為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