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上午,由台灣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對「死刑」是否牴觸《中華民國憲法》展開辯論,此次15名大法官中有3人選擇迴避,因此若要宣告死刑違憲,僅需過半數7票即可釋憲。這次「憲法法庭」審理2022年度憲民字第 904052 號、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共 37 件聲請案,於今天上午10點舉行言詞辯論。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據了解,本案聲請人為72歲的死刑犯王信福,也是台灣最高齡死囚,他於1990年8月10日,與2警在卡拉OK店發生細故,將手槍交給同夥陳榮傑,要求「結掉這兩個」,陳榮傑遂持槍殺害黃鯤受、吳炳耀2警,如今陳榮傑已執行死刑,王信福則逃亡至2006年才在返台入境時落網。「台灣死刑判決研討會」有法界學者指出,王信福案存在諸多疑點,數名證人疑似遭警方刑訊逼供或誘導訊問,王信福本人也堅稱自己冤罪。
★本次5大爭執點:一、作為法定刑之一種的死刑是否違憲:
(1)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
(2)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
(3)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二、如果認為死刑制度合憲
(一)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
(1)根據我國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
(2)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該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 226 條之 1、第 271 條第 1 項、第 332 條第 1 項、第 348 條第 1 項(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施行:唯一死刑;95 年 7 月 1 日修正後:死刑或無期徒刑),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二)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根據我國憲法,得對之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所限制?刑法第 19 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第 1 項)或「得減輕其刑」(第 2 項)之區別,就死刑之宣告而言,是否違憲?
(三)死刑的配套程序:就我國法而言,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判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就此而言,刑事訴訟法第 388 條及相關程序規定是否違憲?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毋須變更或修正?理由各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