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119公里也不開罰?去年10月8日凌晨,台中市吳姓女子開車行駛在中山高速公路,測得時速229公里,超速高達119公里,開罰3萬6000元,不過吳女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提醒前方有測速照相的警示牌被林木遮蔽,法院勘驗後認為近5個月來,該路段樹木生長很快,也確實沒修剪,認為有「程序不正義」疑慮,判決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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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2023年10月8日,吳女在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311.4公里台南安定交流道附近時,被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使用測速槍,測得時速229公里照片,該路段限速度110公里,她超速達119公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開罰3萬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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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吳女承認超速,不過她主張,被拍照之後18天,她再度開車行經此路段,發現設在南下310.9公里處,提醒前方有測速照相的「警52標誌」的照相機圖案警告標誌,被茂密的樹枝遮蔽,需要行駛相對近距離,主張聲明撤銷罰單。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提供,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於2023年5月拍攝的照片,想證明號誌牌沒有被樹木遮蔽,不過時隔5個多月,法院認為有「程序不正義」疑慮,因此判決罰單撤銷,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