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電價已上路,夏月民生用電最高級距金額由每度7.69元調漲至8.46元、非夏季每度6.03元調漲至6.63元,不少租屋族擔憂房東會趁機亂調漲電費。對此,新北市地政局提醒,在契約租期尚未結束前,房東不得以任何理由調漲已經約定好的房租或電費,房客有權拒付並向地政局或消保機關申訴,房東若不改善,最重可處3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新北市地政局地價科長蕭湘君指出,內政部訂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障承租人及出租人雙方權益,除明確規範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外,若由房客負擔電費,收費要分夏月與非夏月,且都不得超過台電鎖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即4月1日前簽好的租約,夏季最高收取電費為每度7.69元,非夏季為每度6.03元。
因此,儘管台電已公布4月電價調漲,但在租約到期前,房東若以電價調漲為名任意調漲租金或增收、超收電費,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為無效約定,房客得拒絕支付。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蕭湘君表示,租賃契約已全面納管,無論向個人房東或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所簽訂的租賃契約,皆應符合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如有違反且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她提醒,房東及房客於簽訂租賃契約時,務必確認契約中約定應由誰負擔電費,若由房客負擔時,也應確認房東收取的電費是否超過夏月及非夏月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一旦訂定契約後就不得任意更改,直到租期結束才可重新議定新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