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先買後付」自律規範上路 強化學生授信、違約金遲延息2擇1

▲防《山道猴子的一生》悲歌,金管會、經濟部強化租賃業監理,要求訂定自律規範,台北市租賃公司「先買後付(BNPL)」自律規範也正式公告。(圖/YT@Eric Duan)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2024-04-08 13:15:17
去(2023)年爆紅影片《山道猴子的一生》道出年輕人不顧後果,透過融資租賃公司的「先買後付(BNPL)」貸款買機車及改車,導致財務悲歌,引發立委關注,金管會要求台北市租賃公會訂定自律規範,包括「先買後付」及「車輛交易業務」2大自律規範也已出爐,針對在學中的消費者,應建置更嚴謹的徵授信管理,降低過度消費風險,消費者債務不履行時,應遵循民法規定,賠償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兩者性質上不容同時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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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北市租賃公會公布的「從事先買後付BNPL」自律規範共有5條,要求會員公司共同信守相關規範條文,如接獲先買後付服務的消費者提出申訴或者訴訟,應有專責單位依客訴處理機制優先處理,處理原則應以遵循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法令為依歸衡平公正處理。

在風險控管部分,對於消費者的徵授信管理,要求對消費者基本資料,確認其信用狀況、合理評估還款能力,並定期檢視風險品質變化。針對在學中的消費者,應建置更嚴謹的徵授信管理,降低過度消費的風險。

對合作商家的徵授信管理部分,要求核實商家基本資料,確認信用狀況、營業模式並確認營收狀況,按商家類型、商品及服務的風險,綜合評估商家交貨品質及客訴情形,並定期檢視風險品質變化,建立徵信審核、風險控管及定期查核等管理機制,如風險品質不佳,應避免往來。針對遞延性商品商家,應風險分散,避免單一商家及單一產業過度集中,落實定期監控各商家案件品質及額度管控。

在財務風險管理,要求定期檢視備抵呆帳提列及適足性,追蹤觀察消費者及合作商家的徵授信管理風險,並據以調整交易額度。在資安風險管理,要建置消費者資訊安全風險管理架構。同時,防範詐騙部分,為確保商家與消費者之間交易真實性,應研訂控管作業及查核作業。定期檢視消費者及合作商家徵授信管理機制及客訴案件,就不尋常的交易狀況應進一步查驗。

對於消費者保護措施也有7大要求,包括一、個人資料保護依循法令規劃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確保在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二、客訴爭議處理「先買後付」業者應於官網、契約或 APP 上,清楚揭示客訴管道。先買後付業者應建立客訴專責單位及處理機制,積極回應消費爭議。

三、消費者財務風險警示及債務協處機制,消費者還款能力有疑慮或者購買的商品頻率有異常,先買後付業者應定期觀察並加強消費者財務風險控管,訂定債務協處機制,避免消費者過度消費。

四、債權催收機制部分,消費者未遵期付款時,先買後付業者應通知消費者並安排後續收款流程。先買後付業者委託外部機構辦理催收作業時,應建立委外機構之遴選標準、催收時應循之行為規範,並定期查核委外機構之遵循情形。

五、訂約公平誠信,契約應符合誠實信用與平等互惠原則,並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辦理;契約內容就消費者債務不履行時,應遵循民法規定,賠償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二者性質上不容同時並存。先買後付業者應使消費者明確知悉,消費者因其法律關係,可得對抗商家之事由,消費者亦得以之對抗先買後付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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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訊充分揭露。先買後付業者及合作商家,應於官網、契約或APP上,應使消費者知悉提供先買後付服務之業者名稱及聯絡方式,並以明確易懂且顯著之方式,揭示債權讓與契約之總價款、期數及利率等還款相關內容,同時應揭露消費者未遵期付款時應負擔之遲延利息及其他費用。契約內容應揭露,於遞延性商品商家終止提供服務時,消費者就未取得之商品或服務,無須支付價金,並應與先買後付業者商議協處機制。

七、行銷廣告招攬應確保無虛偽不實或誤導合作商家的行銷招攬行為及廣告不具誤導性或有詐騙消費者情事,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先買後付業者應確保自身及其合作商家,對於與商品或服務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無虛偽不實或誤導,先買後付業者應對商家建立定期查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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