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前台北縣鶯歌鎮長蘇有仁被控任內收賄2555萬餘元,遭判刑14年定讞。蘇有仁入監服刑,3月底獲准假釋,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蘇有仁3日從八德外役監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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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指出,蘇有仁於民國107年10月4日向檢方報到後入監服刑,審酌蘇有仁為初犯,入監執行已逾刑法第77條的假釋門檻(含之前羈押日數及及累進處遇縮刑日數算入,執行率56.8%),在監行狀良好,所犯的貪污罪宣告沒收的犯罪所得新台幣2555萬868元,已繳納完畢,3月29日核准蘇有仁的假釋案。
全案起於,蘇有仁民國91至94年間擔任台北縣鶯歌鎮長(已改制新北市鶯歌區)期間,或單獨或與時任鶯歌鎮民代表吳坤池(另案判刑12年定讞)及公所人員,利用鎮公所發包工程,與內定承包商期約或收受賄賂。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認定,蘇有仁利用近百件排水、綠化、野溪整治、道路改善工程,以工程得標金額5%或10%收取、期約賄賂,得款共2555萬868元。
更二審認為,蘇有仁不思謀取鎮民利益,利用鶯歌鎮公所及行政院各部會等單位補助鉅額工程經費機會,以洩漏工程底價、預算書圖、內定承包廠商等違背職務行為方式,長期向得標廠商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攫取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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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二審以蘇有仁嚴重敗壞官箴,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廉潔的信賴,量處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1500萬元,宣告褫奪公權8年,追繳沒收所得賄款2555萬868元。
最高法院於107年9月底駁回蘇有仁上訴,維持14年徒刑定讞。(編輯:李錫璋)113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