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補教業工作的女網友日前收到離職申請書,要求她同意1年內,不得在一些區域從事相關行業工作,地區涵蓋雙北、桃園,讓她傻眼喊,「也規定太多地方不能去了吧!請問公司是要我離職後去吃土嗎?」專家呼籲,公司不該濫用競業條款,與員工簽署競業禁止合約內容,必須符合4要點,才具法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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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網友日前在Dcard發文,「請問公司是要我離職後去吃土嗎?」她收到離職申請書,發現公司規定其離職後1年內,不得在原公司的行政區範圍內從事相關產業,包括台北市中山區,新北市新莊區、林口區、樹林區、蘆洲區,桃園市桃園區、龜山區。
讓女網友驚呼,「也規定太多地方不能去了吧!真的是很令我傻眼欸!」
貼文一出,引發網友熱議,「不需要填,直接走人」、「第一次看到這麼扯的同意事項」、「即使有違反法規的嫌疑,但只要簽下去就表示你同意了」、「競業條款沒簽約金補償無效,通常是慣老闆騙不懂的很好用」。
1111人力銀行公關經理曾仲葳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時表示,員工離職時若被公司要求簽署競業條款,則必須給付補償作為對價,根據勞基法第9-1條規定,競業條款補償規定,離職後的禁止期內,必須每月支付勞工補償金額不低於離職時月平均工資50%,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
曾仲葳指出,簽署競業禁止合約內容,需要符合以下幾點要素,否則不具法律效力:
1、簽訂的事業單位必須有應受法律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智慧財產權利益,包括技術、配方、程式、方法等。
2、競業禁止的時間和區域,通常以2年為期限。而合約上的競業禁止區域必須要有明確範圍,並且以事業單位營業範圍為限。
3、要求簽署禁止競業條款的勞工亦有規定,是要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的職位,而非全體員工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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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雇主必須因為競業而給予勞工補償,如果雇主沒有依照約定補償措施,競業禁止條款則無效。
曾仲葳提醒,競業條款應符合自由契約原則,雇主不得強迫勞工簽訂,也就是說原Po如果沒有獲得合理的補償金,是可以拒絕簽署,避開競業條款違約的可能性。另外,為避免勞資雙方衍生爭議,建議員工入職時的勞動契約中,直接約定相關事項,離職時也要記得針對競業條款的部分再次確認簽署一份保密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