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11天火速通關! 一文看香港「基本法23條」法條規範與影響

▲香港19日三讀通過《基本法》23條草案。(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國際中心楊智傑/綜合報導 -2024-03-21 21:27:57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即《基本法》第23條,後稱「基本法23條」)於2024年3月19日,在香港立法會召開的加開會議下,僅花11天時間即三讀並全體通過。香港特首李家超隨即表示,相關條例將於3月23日刊憲生效。此舉引發中國恐進一步鎮壓香港公民社會、加深寒蟬效應的疑慮。本文將整理解釋「23條立法」背後爭議始末,並提出基本法23條未來對政經局勢可能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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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基本法?第23條又規定了什麼?】

香港《基本法》全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法律文件,《基本法》第 11 條更明文規定「立法機關制定之任何法律,均不得與本法牴觸」,也就是說在實質上《基本法》可被視為香港這個特別行政區的「憲法」。

《基本法》內容涵蓋香港居民基本權利義務、香港各種機關的權力與責任、制定機關的辦法、社會制度以及與中國的關係等。

▲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基本法》23條草案後,香港行政長官李家超(中)發表對外談話。(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其中《基本法》第23條是該法第二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當中的最後一條,原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該條文制定精神與目的在於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主權,但由於包含「禁止煽動叛亂、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政府」等行為規範用語過於模糊、解釋空間過大,代表當局可能以廣義來說禁止任何被中央政府視為有顛覆或叛國之嫌的行為,在限制人權與自由的疑慮與爭議下並未真正落實。

【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背景?】

時間回到21年前,香港在2003年同時面臨SARS疫情以及第一次「基本法第23條」立法審議。當時有近逾50萬名參與了反對第23條立法的「七一遊行」,是自香港主權移交以來最大規模的遊行,當時反對意見當中就不乏有對「國家安全」、「國家」、「政府」等概念並未詳細釐清的討論,也有擔憂北京當局長臂管轄、箝制香港言論自由與人權的聲浪。

21年過去,今年一月香港政府針對基本法23條展開為期一個月的立法諮詢,二月底港府稱一共收到1萬3147份意見,其中1萬2969份表達支持、提出正面意見,共占98.6%,另一方面則收到逾10份反對意見來自「境外反華組織」或「潛逃外國者」。

直到三月,香港政府發出新聞稿稱保安局與律政司連日「馬不停蹄全速工作」,已經完成草擬《基本法》第23條草案(正式名稱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港首李家超更於8日在新聞稿中稱已經致函立法會主席,建議召開「特別會議」以加速進行審議立法程序,當官方新聞稿發佈短短不到半個小時,香港立法會便宣布根據《議事規則》作出加開會議的決定。

3月8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正式刊憲僅3個小時後,立法會開始首讀及二讀條例草案,直至二讀辯論中止待續。11天後,香港立法會於3月19日的加開會議進行二讀辯論以及三讀通過。港媒《明報》稱,立法會刊憲、首讀法案放在同一天的情況只有2002年的財政預算撥款草案一次,而這次基本法23條立法的速度在香港歷史上更罕有先例。

▲香港19日三讀通過《基本法》23條草案。(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基本法第23條內容有什麼?與港版《國安法》有差嗎?】

2019年爆發的香港「反送中運動」起因,是對於港府修訂《逃犯條例》後香港人若犯法將可被引渡至中國司法管轄區受審的擔憂,隔年北京當局針對香港頒布了一項廣泛的國家安全法,這條中央政府根據《基本法》附件三直接頒布的法律被稱為「港版《國安法》」,但其中僅納入現今23條的部分禁止行為(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罪)。

在港版《國安法》通過後,該法被用來起訴許多領導抗議活動的民運人士,包含媒體大亨黎智英、前學生領袖黃之鋒等人,有更多港人則被迫沈默或選擇流亡海外。北京和香港政府則認定,該法律有助於恢復穩定,因此為了填補港版《國安法》的法律漏洞、落實「愛國者治港」的精神,尤其加強處理應對2019年大規模反政府抗議活動和網路控制,開始了基本法第23條的制定。

▲香港《基本法》23條生效後,對於「危害國安」的犯罪行為將有進一步的制裁。(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在這次增修的基本法23條中,有以下5大類危害國安的行為並不在國安法範圍內。

叛國:除了對中國發動戰爭等叛國罪外,新法案試圖將未經授權的軍事演習和得知叛國行為但未舉報定為刑事犯罪。

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新增「叛亂罪」,處理涉及國安的暴動、國家內亂及武裝衝突,當局多次以2019年反送中運動引發的騷亂,作為訂定叛亂罪的理由。

竊取國家機密和間諜活動:對「國家機密」有更廣泛的定義,包括重大決策、經濟或社會發展以及香港的對外事務等。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針對透過電腦或電子系統進行危害國安的行為,新增此一罪行。諮詢文件中提到,對警務人員的「肉搜」也屬犯罪。

境外干預及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制定「境外干預罪」,涉及與外部勢力合作影響或干涉當局的行為,包括接受「外部力量」的財政支持或指導,這些外部力量可能包括外國政府、政治組織或個人。

【基本法23條可能造成的影響?】

  • 金融商界:增加企業在港營運成本、削弱香港相對中國的商業優勢
由於金融圈經常需要處理敏感資訊,加上中國當局近來針對外企外資的行動,不少商界人士憂心新法生效後可能難以在香港保護企業甚至母國機密,且「叛國」、「煽動」、「國家安全」的定義甚廣,投資人恐因政府的國安考量被追訴或選擇直接將資金轉移至其他地方。

  • 新聞媒體:政治時評與煽動意圖的兩難
香港記者協會指出,新法當中一些涉及國家機密的條款,甚至不需要證明當事人有損害國家安全的意圖,就算政府在法案中增加對公共利益的辯護,但記者的報導們仍可能引發法律問題;香港記協前主席楊健興認為,第23條令記者承受的實際風險及心理壓力較之前大很多,特別是煽動意圖罪的刑罰,由目前刑期最高2年增至最高7年,任何政治時事評論都可能觸及煽動。

  • 公民社會:加深社會整體的寒蟬效應
專家學者認為,23條立法最大的影響是對整體社會的寒蟬效應以及對民主人士的打壓,也就是指「紅線」的範圍將在境外干預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持有煽動刊物等條文下出現極大的解釋空間。例如在新法生效之後,除了「煽動意圖」的最高7年刑期外,若活動人士違反相關規定,遭認定「與外部勢力勾結」,現在最高可處以10年監禁,且不需要證明有意煽動公共混亂或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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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意圖和目的是虛無飄渺的東西」,只要政府懷疑你違法就要「好自為之」;國際特赦組織中國區主任布魯克斯(Sarah Brooks)則擔憂,未來港人和外國人來往都可能被認定是外部干預,「這項立法對這座城市的人權造成了另一次毀滅性打擊。」

此外,港府未來也能依據新法,利用財政制裁與金融工具追殺海外港人,例如迫使他們難以找工作、租賃房屋與創業,去年香港警方就針對前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和許智峯等居住在國外的活動人士進行100萬港元的懸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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