啦啦隊女神林襄新球季風光加盟味全龍,今(19)日卻傳出她為了出走前東家樂天桃猿,付了百萬元求贖身,樂天桃猿因此被爆立下「
林襄條款」,內文規定所屬啦啦隊員離開球隊後一年內不得到其他球隊發展,否則將賠款
上百萬元,但消息有待證實。對此,《NOWnews今日新聞》訪問知名律師簡大為,簡大為律師表示:「要不要賠,必須看公司有沒有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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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大為律師表示,啦啦隊如果屬於勞工,就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該
競業禁止條款才會有效。因此,樂天球團在接連失去林襄,又遲遲沒辦法順利與李多慧簽約的前提下,為了防止樂天女孩爆發出走潮所成立的「
林襄條款」,就必須付出
額外成本來補償這些未來可能受到競業禁止的員工,法院才可能認定這些條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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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在簽訂競業禁止合約的事業單位,必須符合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也就是要有適當的補償,或是有針對勞工進行專業訓練等支出,並且不能逾越必要的合理時間、業務範圍,該競業禁止條款才會有效。
據統計,林襄去年扣除因雨延賽的賽程,一整年在樂天桃猿主場應援的場次僅6場,在爆出林襄百萬贖身的消息後,林襄經紀人莉奈僅回應:「我們有簽保密協定,所以我什麼都不能說。」並強調雙方是和平分開,未來也會有密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