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因無力照顧幼童剴剴,因而委託兒盟辦理出養,不料在等待出養期間,疑遭兒盟合作的保母虐待致死,引發社會撻伐,許多民眾不解「前保母照顧好好的,為何要換掉?」「前保母本打算收養,又為何被拒絕」,兒福聯盟點出是因為現行法令的關係,並提到已向行政院兒權小組提案盼修正「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主張政府也應承擔出養中兒少安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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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底,1名劉姓保母姊妹,對著1歲10個月大的男童施虐,不僅餵食餿水、對折塞水桶,10根手指的指甲全被拔光,生殖器被燒到焦黑,動輒推打腳踹,造成男童頭骨凹陷,屁股雙腿骨折變形,到新保母手上,撐不到3個月,就因營養不良身亡。
換掉前保母、想收養又被拒
有前保母親友在臉書透露,男童出生後從未見過親生父親,母親則因通緝身份入監服刑,將男童交給外婆撫養,但外婆沒有撫養能力,便委由他朋友的媽媽幫忙照顧,當時凱凱約4個月大,後續因為生母想找人領養小孩,但程序上經過了1年多,才完成拋棄撫養權,在法院宣判後,男童通過新北市社會局,媒介兒福聯盟安置辦理出養,不料就在等待出養期間,被兒盟合作的保母虐待致死。
前保母親友指出,原本的保母希望可以領養剴剴,也曾試圖取得兒盟的認證、擔任安置保母,卻遭到相關單位拒絕。
許多網友不解,「上一位保母顧好好的,為什麼要換掉呢?」前保母親友回應,「因為(男童家屬)申請出養程序,而社工表示需要交由兒福聯盟簽約的保母照護,所以才轉出至劉姓保母那」,前保母也相當自責,沒爭取到兒福聯盟指派的機會,更自責自己條件不足申請領養,從男童去世到現在,非常崩潰、已消瘦一圈。
兒盟為何拒絕前保母繼續照顧剴剴?
兒盟執行長白麗芳表示,理解前保母對孩子有感情,但兒盟在招募這類緊急安置個案的保母時,要配合的事項眾多,除了要具備居托中心核發的證照、為合格保母外,也會進行家訪,了解保母的同住家人,內部審查還會再次審查繳交的文件,且這類孩子狀況多元複雜,有些孩子會有發展遲緩的狀況,必須帶去做早療,保母都必須願意、同意,才能成為兒盟保母。
白麗芳提到,再加上目前政策方向,是期望盡量透過政府安排,而非家屬個人托育,因此兒盟沒有擴大合作的規畫;至於該個案,是因為當時沒有對前保母進行足夠的家訪,也就沒有合作。
根據「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安置個案,考量僅為出養前短期安置,且業依本法第16條規定評估有必要出養者,排除適用安置作業流程」,因此待收養的兒少無法到寄養家庭等安置,僅能由收出養機構媒合至保母照顧。
白麗芳說,目前有許多待出養兒少都有短期安置需求,卻被現行規定排除在安置流程之外,兒盟早就向行政院兒權小組提案修正安置流程,盼政府協助兒少出養前的安置、主張政府也應承擔安置責任。
前保母為何收養遭拒?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不論是生父母出養小孩或養父母收養小孩,都需要委託收養機構進行評估、上課、會談、家訪、調查,審查後,再去媒合,收養者再去試養、評估,才完成收養程序(成年人例外);另外民法第1079條提到,收養應透過書面向法院聲請認可。
整個收養程序會因家庭狀況而異,從開始上課到完成登記,大概需要1至2年的時間不等。
現行法令規定,只有親戚收養、繼親收養才能指定收養,其他無血緣關係的收養都要透過媒合機構評估,代尋適當的收養人以進行媒合,不得透過親友介紹私下收養,否則此等收養案件皆屬不合法。
收養人必須具備這些條件:
1、養父母年齡須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
2、夫妻須共同收養,一方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另一方大於被收養人16歲以上。
3、「近親收養」須為6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5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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